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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 第14條

犯前條所列各罪須告訴乃論者,軍人或其配偶因故不能親自告訴時,該管 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但不得與本人明示之意 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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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