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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 第3條

軍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 一、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者。 二、各軍事院、校學生在受軍官、士官教育尚未畢業者。 前項人員具有特殊情形,經國防部特准者,得不限制;其辦法由國防部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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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