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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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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 第12條
軍人違反
第三條
、
第四條
之規定而結婚者,其結婚無效。 軍人違反
第五條
之規定而結婚者,除經查明有前項之情形外,應予行政處 分後,准許補辦申請手續。 軍人或其配偶違反
第十條
之規定而與人結婚者,其結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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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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