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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 第12條

軍人違反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而結婚者,其結婚無效。 軍人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而結婚者,除經查明有前項之情形外,應予行政處 分後,准許補辦申請手續。 軍人或其配偶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而與人結婚者,其結婚無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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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