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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 第13條

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之軍人或其配偶,犯刑法第二百三 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相婚或相姦者 亦同。 對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軍人之妻,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 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者,除軍人犯強制性交罪依陸 海空軍刑法之規定處罰外,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軍人之配偶,犯刑法第二百四十 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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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