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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 第5條

軍人之結婚,最遲應於一個月前繕具結婚報告表,報請核准後行之。於報 請後屆滿三十天,上級主官未做成不准結婚之決定並予通知理由者,視同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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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