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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27條

作業,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刑人之刑期、健康、智識、技能及出獄 之生計定之。監獄應作業性質,分設各種工廠或農作場所,並得酌令受刑 人在監外作業,其監外作業辦法,另訂定。 炊事、打掃、看護及其他由監獄經理之事務,視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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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