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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29條

受刑人之作業,應依前條作業時間與一般勞動者之平均作業能率為標準, 酌定課程。 作業課程不能依前項標準定之者,以前條作業時間為標準。 監獄得延聘工業技術人員,協同指導受刑人各種作業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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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