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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33條

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如有盈餘,以其盈餘百分之五十撥充作業基金 ,百分之十五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二十五改善監獄內部設施,百 分之十充獎勵之用。 前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及獎勵,由監獄長擬具詳細計畫,呈請該管監督機 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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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