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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2條

輸入醫療器材之檢驗,應依取樣先後順序為之。但依第十五條申請複驗者,原檢驗之實驗室應提前檢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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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