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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7條

輸入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驗: 一、報驗義務人首次輸入之前三批同品目、同商標(牌名)及同產地之醫療器材。 二、報驗義務人前一批輸入之同品目、同商標(牌名)及同產地之醫療器材,經加強抽批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三、查驗機關認有逐批查驗之必要。 逐批查驗未完成前,同一報驗義務人再申請查驗者,仍依逐批查驗方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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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