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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6條

查驗機關實施查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一、逐批查驗:對各批次輸入醫療器材,均予查驗。 二、抽批查驗:對申請查驗之醫療器材,依下列抽驗率執行抽批;經抽中者,予以查驗: (一)一般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二)加強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三、現場查核:於醫療器材存置處所執行查核。 輸入之醫療器材,其查核項目、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規定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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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