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 第33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33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之經費,分左列二種: 一、會費 因執行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三兩款任務之費用屬之。 二、事業費 因興辦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事業之出資屬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