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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34條

會員會費比例於其資本額繳納之。資本額不滿二萬元者,所繳會費為一單 位;二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者,為二單位;五萬元以上,每增五萬元,加 一單位。 前項會費單位額由會員大會議決之。 執行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任務時,得因必要,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 加會費單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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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