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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 第15條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 四 章 認可醫療機構之監督管理
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巡迴檢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置有醫師、醫事檢驗師(生)、護理人員及其他相關檢查之必要醫事人員各一人以上在現場執行業務。 二、辦理噪音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時,其聽力檢查室(亭)背景噪音量,於實施勞工聽力檢查期間,測定值符合附表三之規定,並留存紀錄。 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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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條
認可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處分,並令其限期改正:…
「認可醫療機構之監督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認可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停止全部或一部勞…
第14條
認可醫療機構應使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師及護理人員,接受下列各款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
第16條
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二條附表一所定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定期…
第17條
認可醫療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類別,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前項檢查項目、紀錄及其保存期…
第18條
認可醫療機構應依認可之類別,訂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品質及管理計畫,據以執行。前項品質及…
第19條
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方式及期限,辦理通報。
第20條
勞工主管機關得會同衛生主管機關,查核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發現有違反規定之…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對認可醫療機構之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情形,實施訪查,並…
第22條
認可醫療機構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六項、第十八條、第十…
第23條
認可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處分,並令其限期改正:…
第24條
認可醫療機構違反前二條規定,其相關人員有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
←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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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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