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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認可醫療機構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六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並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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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