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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方式及期限,辦理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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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