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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 第14條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認可醫療機構應使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師及護理人員,接受下列各款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十小時: 一、職業衛生及健康檢查相關法規。 二、健康檢查品質。 三、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 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師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者,認可醫療機構應使其接受前項第一款所定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二小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之訓練,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建置之網路學習,其時數之採計不超過五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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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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