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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 第20條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勞工主管機關得會同衛生主管機關,查核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事者,應令其限期改正。 認可醫療機構就前項主管機關令其改正之事項,應於限期內提出改正之書面報告。 勞工主管機關發現認可醫療機構有違反醫療法規情事者,應將資料函送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處理,衛生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函復勞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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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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