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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 第39條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39條
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二十五條
規定公告之前應舉辦公聽會就土地分配初步成果,向農民說明並聽取其意見。辦理公告土地分配結果時,應檢附左列圖冊一併公告: 一、土地所有權人原有土地與新分配土地對照清冊。 二、重劃前後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對照清冊。 三、應予集中公開標售土地清冊。 四、抵費地清冊。 五、重劃前地籍圖重劃後土地分配圖。 六、地價區段圖。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對照清冊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承墾人、他項權利人及限制登記名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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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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