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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 第26條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第 四 章 重劃工程
本條例
第十七條
所稱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係指因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需要必須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0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調解、調處,應將調解、調處結果作成書面紀錄。調解、調處成立案件,應…
第42條
土地分配公告確定後,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及承墾人定期到場實地…
「重劃工程」的其他條文
第22條
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之規劃,應於施工前一年內辦理完成。
第23條
辦理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程序如下:一、水利狀況調查。二、高程及地形測量。三、農路…
第24條
(刪除)
第25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稱主要作物,係指當地農業習慣種植最普遍之作物,或實際輪植之作物。所稱主要作物…
← 第25條
看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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