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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應先完成左列工作: 一、三角點檢測及補點測量。 二、圖根測量。 三、重劃區邊界測量。 四、繪製一千分之一比例尺地籍藍晒底圖。 五、編造土地權利使用調查表及重劃前原有土地清冊。 六、土地權利關係及使用狀況調查。 七、地上物現況測量。 八、查定單位區段地價。 九、辦理土地歸戶及統計。 十、農路、水路中心樁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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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