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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 第10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擔任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得繼續擔任原有職務,並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二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農業金融研習班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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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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