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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 第6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第6條
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農會、漁會依
第四條
規定予以解任: 一、資格不符合
第二條
規定或所提出之證明或聲明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 二、未於
第二條
第二項或
第十條
所定期限內取得結業證書。 三、符合
第三條
各款之一所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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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除應符合農會漁會員工職務歸級表、農會漁會員工…
第8條
信用部主任除自行請調或符合第六條規定被解任者外,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意解任:一、農會、漁…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除應符合農會漁會員工職務歸級表、農會漁會員工…
第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二、曾犯組織…
第4條
信用部主任之聘任,應由農會、漁會總幹事就符合第二條資格及未有前條規定情事之人員提名一人,送人…
第5條
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自任職之次年度起,每年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金融相…
第7條
農會、漁會難以羅致合格之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者,得由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一、第二…
第8條
信用部主任除自行請調或符合第六條規定被解任者外,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意解任:一、農會、漁…
第9條
新任信用部主任之聘任與原任信用部主任之解任應同時提報理事會同意。
第10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擔任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得繼續擔任原有職務,並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二年內經中央…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
看 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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