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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第7條

農會、漁會難以羅致合格之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者,得由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 一、第二條所定結業證書、學歷及工作經驗。 二、無第三條所定情事。 三、低於該職務二職等以內。 前項所定代理期間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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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