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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第5條

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自任職之次年度起,每年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進修累計十六小時以上。農會、漁會並應於每年底將訓練資料造冊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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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