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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第4條

信用部主任之聘任,應由農會、漁會總幹事就符合第二條資格及未有前條規定情事之人員提名一人,送人事評議小組通過後,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 信用部分部主任之聘任,應由農會、漁會總幹事就符合第二條資格及未有前條規定情事之人員提名一人,送人事評議小組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任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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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