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 第11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信用部及其分部設置、遷移或裁撤設置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該法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