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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農會、漁會申請停辦信用部或其分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二、載明下列事項之停辦計畫書: (一)停辦之主要理由。 (二)信用部或其分部所在地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 (三)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信用部或其分部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營業狀況分析。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農會、漁會經許可停辦信用部或其分部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四條第六條之一所定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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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