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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施行前,信用部及其分部已取得設立許可者,其原有之設立許可證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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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