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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農會、漁會申請設立信用部,應於每年五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營業計畫書: (一)農會、漁會簡介。 (二)農會、漁會組織。 (三)業務項目。 (四)預定營業地點。 (五)設備。 (六)人員配置及訓練。 (七)業務展望。 (八)財務預測及可行性分析。 (九)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資歷冊。 二、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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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