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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其分部之設立、停辦、復業及遷移,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 農會、漁會辦事處辦理信用業務者,應設置信用部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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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