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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信用部及其分部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設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信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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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