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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農會、漁會申請遷移信用部或其分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遷移計畫書: (一)遷移之主要理由。 (二)新營業地點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 (三)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新營業地點之營業計畫。 (五)信用部或其分部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信用部或其分部最近三年經營狀況分析。 二、理事會會議紀錄。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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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