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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 第11條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依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之農民集居聚落,於準用本條例
第九條
規定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前,其在地組織及團體應先接受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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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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