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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 第8條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
所稱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集居聚落,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集居聚落達五十戶或二百人以上且未達三千人,或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集居聚落達二十五戶或一百人以上: 一、位於都市計畫區域之農業區或保護區。 二、位於國家公園區域之一般管制區。 三、具特殊生活、生產、生態、文化或其他特殊情形,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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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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