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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以農村再生基金推動之各項公共設施,應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前項公共設施,並於設施明顯處設置公告招牌,標示設施經費來源、土地所有權人及供公眾使用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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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