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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鼓勵於農村社區廣植林木,建設具生態及緩衝功能之綠帶,以保護優良農地、生態廊道或生物棲地為目的者,優先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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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