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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開閱覽期間舉行公聽會,並於公聽會開會三日前,將下列事項登載於當地政府資訊網站至少三日: 一、公聽會之事由及依據。 二、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內容要旨及陳列地點。 三、公聽會之期日、進行時間及場所。 四、邀請之機關、團體或人員。 五、公聽會之舉辦機關。 公聽會應作成會議紀錄,並應詳實記錄參加人員陳述或發言內容及主管機關回應說明內容。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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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