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 第17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應將下列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一、農村再生發展區名稱及其範圍。 二、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名稱、範圍及容許使用項目、細目。 三、公共設施種類、數量。 四、建築風貌。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書圖等資料登載於當地政府資訊網,並副知所屬相關機關(單位)及社區、社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6條
看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