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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 第10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
第五條
至
第八條
規定劃定各功能分區時,應考量農村社區習慣範圍,並維持農業生產、農村生活、農村文化、地景及生態之完整性;其地界範圍之劃定,得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村(里)行政區域界線。 二、道路所形成區塊。 三、農水路系統。 四、地形、地勢、水文等地形、地物界線。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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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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