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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 第18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18條
第 二 章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擬訂、變更及公告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經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各功能分區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與建築風貌,進行土地使用及建築風貌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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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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