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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9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如下: 一、土地基本資料分析:應包含附表一所列之環境資料。 二、整體規劃原則:應參考前款之土地基本資料分析。 三、功能分區範圍規劃與其圖說及其容許使用項目、細目:應考量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土地分區規劃,並明確劃分各功能分區之範圍界線。 四、公共設施規劃及其圖說:應考量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配置公共設施構想,並應包含社區內現有與擬增設公共設施之項目、數量及相對位置。 五、農村景觀及建築風貌規範:應包含當地資源特色之建材、地區紋理及建築型式。 六、其他機關(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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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