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第11條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
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執行土地政策或農業政策者,係指下列事項: 一、政府辦理放租或放領。 二、政府分配原住民保留地。 三、地權調整。 四、地籍整理。 五、農地重劃區之農水路改善。 六、依本條例核定之集村興建農舍。 七、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
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事項,得委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