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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對特定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實施計畫產銷,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下列之措施: 一、訂定生產目標。 二、劃分農產品或原料供應區。 三、訂定產銷配額。 四、訂定農產品或原料收購規格。 五、訂定最低收購價格。 六、輔導產銷業者採行契約生產或契約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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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