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第13條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農產專業區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並視農民意願,協調有關機構及團體研擬,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變更或廢止時,亦同。 農產專業區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農產種類及經營型態。 二、設置地區、位置及其面積。 三、區域內農戶數。 四、經營方法或作業計畫,包括實施計畫產、製、儲、銷。 五、加強農民組織及教育訓練計畫。 六、公共設施之配置及其管理、維護計畫。 七、預算經費,包括補助款、配合款及貸款金額。 八、預期效益。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