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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稱交換,係指與家庭農場間為有利於農業經營而交換坐落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之耕地;所稱耕地總面積,係指共同生活戶內各成員所有耕地之總和。 家庭農場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申請免徵田賦,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明其購置或交換前後之耕地總面積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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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