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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發展基金,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設立財團法人;其基金之捐助、管理及運用,應於章程內訂明,並專戶存儲。 各業發展基金應將年度計畫、預算及年度業務報告、決算,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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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