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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10條

澎湖發射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廣播設備之架裝及維護管理。 二、廣播發射傳輸系統之維護管理。 三、電力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發射臺基地之維護管理。 五、其他有關發射臺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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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