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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4條

廣播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目之企劃、製作及主持。 二、新聞之採訪、撰稿及製播。 三、農漁業政策、生產與生態教育活動及公共服務之推播。 四、海上氣象、航行安全資訊及海難救助之廣播。 五、節目紀錄之統計及分析。 六、其他有關廣播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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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