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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5條

漁業通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上氣象及航行安全資訊之通報。 二、漁船海難及海事事故之通報。 三、配合漁業管理受理漁船作業資訊之通報及轉報。 四、漁業通訊紀錄之統計及分析。 五、各地區漁業通訊電臺之管理。 六、其他有關漁業通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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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